迪拜最高法院裁定,若银行未将融资款项存入项目监管账户,即便银行本着善意行事,也不得对开发项目强制执行抵押权。

BSA Law高级律师艾哈迈德·拉比卜(Ahmed Labib)表示,该裁决依据的是阿联酋《房地产开发监管账户法》(2007年第8号法律),该法规定,为开发项目提供融资的银行必须将贷款金额直接存入该项目的监管账户。

法院现已将这一要求确立为严格条件,不仅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强制执行,更关系到抵押本身是否有效。

拉比卜表示:"在此类情况下,抵押协议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这意味着银行将丧失对该项目的任何优先受偿权。

在近期的一起案件中,迪拜法院将抵押贷款金额从2.46亿迪拉姆下调至9300万迪拉姆,原因是BSA的律师证明实际存入项目监管账户的款项仅为9300万迪拉姆。因此,该抵押权仅可就这一较低金额强制执行。

该案件历时约两年才上诉至最高法院,不过拉比卜表示,具体所需时间视每起纠纷的复杂程度以及是否指派独立专家对案件进行评估而有所不同。

拉比卜表示,目前尚不清楚本案中的资金缺口究竟是一次性失误,还是更普遍现象的一部分,但他认为,部分银行可能并未充分意识到监管账户要求如今被执行得如此严格。

(来源:Khaleej Times)